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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罚23.8万!一企业空压机房4台压力容器长达12年未报检

返回列表 来源: 浏览: 2054 发布日期:2021-11-10

前段时间,武汉市场监管局发布了第二批民生领域典型案例一起23.8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件引发行业重视。


武汉远纺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的压力容器案


2021年4月20日,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冷冻空压机房内有三台用于生产车间降温的水冷螺杆式冷水机组正在使用,每台机组上有一台蒸发器、一台冷凝器、二台油分离器属于压力容器,上述压力容器于2009年6月份经安装调试后投入使用,使用以来当事人未对上述压力容器申请定期检验,且无法提供定期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武汉经济开发区(汉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3日对其作出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罚款人民币238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实上,压力容器超期不检被罚案件时有发生,压缩机网提醒用户企业不要心存侥幸,对带压设备放任自流。作为设备提供方也要尽到提醒义务,及时提醒客户检验,以及超期的危害性,为客户安全生产负责。

【案例详情】


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江陵东路9号的苏州中迪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空气压缩机(产品型号GA13+-8.5),显示工作压力7Bar(即为0.7MPa),介质为压缩空气;相连的储气罐(产品编号1013JTDB1491)压力表显示1.25MPa,该罐设计压力1.05MPa,制造日期2010年8月,推荐使用年限7年,该罐于2010年11月投入使用至检查当日。经进一步核查,发现该储气罐配套用的压力表及安全阀不能提供有效的检定(校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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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检验储气罐、未经定期校验安全阀、未经周期检定压力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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